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可以免納印花稅,而和解、調解筆錄或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應貼用印花 稅票。 該局指出,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不屬於印花稅課徵範圍,可以免納印花稅;而法院所作成之和 解、調解筆錄及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 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或繳納印花稅。 該局提醒民眾,分辨所持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是否要貼用印花,以免漏貼受罰。 聯絡人:阮淑玲 聯絡電話:〈037〉472215 分機208
更新日期:2014/10/17
發佈單位: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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