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名稱)○○ 年度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清查及處理計畫(範例)
一、目的及依據
為遏止本機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被占用情形繼續擴增,及確實掌握被占用不動產資料並加強處理,以達成每年處理結案率10%之目標,爰依財政部訂定「強化國有財產管理及運用效益方案」規定,訂定本計畫積極處理。
二、清查處理範圍及期程
(一) 清查處理範圍:本機關經管被占用之國有不動產。
(二) 清查處理期程:○○ 年 ○○月○○日至○○年○○月○○日。
三、清查及處理程序
(一)清查作業
1.列印被占用不動產產籍資料。
2.請領有關資料:如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使用分區證明等文件。
3.查對資料:依據請領或洽查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及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等資料,查對產籍資料。
4.實地調查:調查土地使用現況,並記錄之。遇特殊情況無法查明者,註明其原因。並拍攝現場狀況,附於清查表冊內。
(二)依清查結果建立被占用資料
1.財產卡填註資料經管被占用不動產,應於該財產卡管理資料項下使用關係及使用單位欄填載「占用」及占用者姓名,並註明占用情形及處理情形。
2.造冊列管
依清查結果就被占用不動產坐落、被占用時間等,填列被占用清冊(含被占用不動產標示、占用人姓名、占用時間、面積、有無使用計畫及計畫名稱、尚未結案處理情形、補償金收取情形、處理意見等),並予拍照存證。另依檢討結果,於「處理意見」欄填註處理方式、時程管制、所需預算及編列情形等。
3.按期填列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情形明細表陳報主管機關,彙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
(三)被占用不動產仍有使用計畫者
1.去函通知占用人停止占用行為,並限期拆除地上物、騰空交還不動產,及依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第 4 點規定向占用人追收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另於占用清冊填載函催返還辦理情形及後續處理措施。
2.占用人對是否占用國有不動產有爭議者,應辦理會勘確認,經複勘結果發現仍有占用者,函復申請人,並依上述程序辦理。倘複勘後發現未有占用,則函復申請人,並釐整財產產籍及占用清冊資料。
3.逾期未自行拆除地上物,騰空交還國有房地者,請依下列方式處理(可兩種方式兼採):
(1)占用情形有違反相關法律或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者,通知或協調主管機關(如建築、水保、環保等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法取締查處。
(2)研提民事訴訟排除(被中央機關占用者除外),收回被占用不動產及追收歷年使用補償金。並於占用清冊載明調處或判決結果及後續處理情形。
(四)被占用不動產已無使用計畫者:
1.被政府機關占用者:
依處理原則規定通知占用機關辦理撥用,占用機關不配合或無法辦理者,依規定循序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撤銷撥用,移交國產局接管處理。
2.被非政府機關占用者:
(1)查明財產取得來源及占用時間之水電等證明文件。
(2)符合處理原則得現狀移交規定者,循序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撤銷撥用,按現狀移交國產局接管。
(3)不符合得按現狀移交規定者,依上述(三)3.方式排除占用。
四、管制考核
(一)列管處理成果
本計畫所列每年處理被占用不動產數量 10%之目標應積極達成,並將處理成果依國產局所定格式陳報主管機關核轉國產局彙整。
(二)查核內部:由本機關指派專人按月或不定期自行查核。
外部:配合財產業務查核計畫,由上級機關查核本機關,本機關查核所屬機關(單位)之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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