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860條規定,「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之價金受清償之權利。」抵押權的擔保應為不動產,且擔保品必須要由債務 人或第三人提供,在設定抵押權之後,擔保品所有人依然占有該擔保品且繼續使用,不過債務人若無法在期限之內清償債務,抵押權人則有權拍賣該擔保品,並且可 以依賣得的價金優先受到償還。當事人以訂立書面契約,並經辦理登記後,才開始生效。
例如甲向乙借了100萬元,然後提供自己的房子做為擔保,如果甲無法錢,那麼乙就可以行使權力,要求拍賣這間房子來償還甲的債務,但如果甲在期限內還清了債務,乙在這房子的謄本上也一定得塗消以免日後有糾紛。
資料來源:奇摩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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