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74年4月10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302437號函頒
一、為加強工務(建設)單位與地政單位之聯繫配合,適時厘正地籍資料,並利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之查估,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及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之都市計畫樁,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工務(建設)單位應於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八個月內釘立並依法公告確定後,將樁位坐標表、樁位圖及有關資料送交地政單位。本要點訂頒前,已發布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尚未將都市計畫樁有關資料送交地政單位或原釘樁位錯誤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即訂定清理計畫積極辦理都市計畫樁釘交或更正工作。
三、地政單位接收都市計畫樁有關資料後,應於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二個半月前,據以辦竣地籍測量及分割登記,並於規定期間辦理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但都市計畫樁有關資料在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前六個月以內點交者,地籍測量及分割登記得俟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後三個月內辦理完竣。
四、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下年度預定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該管工務(建設)單位應於該下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四個月前,將該公共設施用地樁位有關資料送交地政單位,地政單位於公告土地現值二個月前,優先辦竣該公共設施用地地籍測量及分割登記,並於規定期間辦理公告土地現值。
五、都市計畫樁尚未釘交或原釘交樁位錯誤尚未更正或地籍測量分割登記尚未完成,致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錯誤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內政部訂頒之「辦理更正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更正。
六、為執行本要點,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訂定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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