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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設廠用地及容許使用限制(含建蔽率、容積率)
一、非都市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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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別 |
作業廠房基層面積不得超過 |
使用動力不得超過 |
容許使用項目 |
最大建蔽率
|
非
都
市
土
地
|
甲種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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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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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KW(15馬力) |
限無公害小型工業設施 |
60%
|
乙種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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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m2
|
11.25KW(15馬力) |
限無公害小型工業設施 |
60% |
|
丙種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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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m2
|
11.25KW(15馬力) |
限無公害小型工業設施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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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種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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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制
|
無限制
|
工業設施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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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土地
|
無限制
|
無限制 |
工業設施
|
70% |
「無公害小型工業設施」定義:
一、「無公害」定義:
(內政部七十四年三月十八日台(74)內地字第二九九五四六號函示)
(一)甲、乙種建築用地:指「生產過程中全無廢水、廢氣及噪音之工廠」。
(二)丙種建築用地:指「工廠設有公害防治設施,而能符合政府所規定管制標準之工廠」。
<噪音管制法>規範部分─由環保單位審查認定是否屬指定管制區內經環保署公告指定為易發生噪音之設施。
二、面積、動力限制:
(一)甲種建築用地: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公尺、動力(含電熱,不含空調冷氣設備)不得超過
11.25瓩(約15馬力)。
(二)乙、丙種建築用地: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公尺、動力(含電熱,不含空調冷氣設備)不得
超過11.25瓩(約15馬力)。
屬工廠之附屬倉庫,直接供工廠使用者,雖非「作業廠房」,其面積計入樓地板面積(內政部七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台(74)台內營字第321904號函釋)
二、都市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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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別 |
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 |
使用動力不得超過 |
容許使用項目(產業限制) |
最大建蔽率 |
都
市
土
地
|
住宅區
|
100 m2
|
30KW(3馬力) |
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 |
60% |
商業區
|
300 m2
|
60KW(15馬力) |
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7條 |
80% |
|
乙種工業區
|
無限制
|
無限制 |
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 |
70% |
|
甲種工業區
|
無限制
|
無限制
|
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9條 |
70% |
|
特種工業區 |
無限制 |
無限制 |
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0條 |
70% |
|
工業區土地
|
無限制
|
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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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設施
|
70% |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編定開發之工業區內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得依其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不受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之限制。
三、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開發之工業區土地:
最大建蔽率 |
廠地最小面積 |
廠房基地面積不得少於 |
使用動力不得超過 |
附 記 |
70% |
700 m2 |
200 m2
|
無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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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事項 使用分區 (用地類別)、 依據法規 |
作業廠房面積不得超過 |
馬力限制 |
電熱限制
產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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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建蔽率百分比 容積率百分比 樓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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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住宅區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
樓地板面積100 m2
|
3馬力以下 (不包括空氣調節抽水機及其附屬設備) |
30KW以下(附屬設備與電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 限制產業-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參照 |
建敝率60% 容積率依居住密度劃分150%、180%、200%、240% 限第一層、地下層(須開窗7分之1以上) |
都市計畫商業區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
樓地板面積300 m2 |
15馬力以下 (不包括空氣調節抽水機及其附屬設備) |
60KW以下(不包括空氣調節抽水機及其附屬設備) 限制產業-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參照 |
建敝率80% 容積率依居住密度劃分210%、240%、280%、320%
|
非都市土地甲種建築用地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
基層面積100 m2 |
15馬力以下 |
11.25KW以下(含電熱) 限無公害小型工業設施 |
60%、240%
|
非都市土地乙、丙種建築用地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
基層面積 200 m2 |
15馬力以下 |
11.25KW以下(含電熱) 限無公害小型工業設施 |
乙建:60%、240% 丙建: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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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一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鄉村區之丁種建築用地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
產業限制-依屏東縣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容許項目作工業設施─廠房或相關生產設施使用之低污染事業認定審查作業要點規定(限低污染事業)。 |
7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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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
1.自然泉飲用水包裝設施(參照非都市土地作為自然泉製造包裝飲用 水使用申請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興辦事業計畫審 查作業要點)(經濟部核定) 2.農、漁業生產(含畜禽屠宰)、加工(含飼料製造)。 3.(擴)建碾米設備暨相關設施。 4.自產農(乳)產品加工。 5.廢棄物清除處理、廢(污)水處理及防治公害等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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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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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事業廢棄物清除理業或再利用機構不允進駐工業局主管之工業區-本縣屏東、內埔、屏南等工業區】
(經濟部工業局99.7.12工永字第09900704920號函:99.6.25「廢棄物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於工業區內進駐設廠或區外設置相關事宜」討論會議結論)
結論:
一、未來依產業創新條例、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開發之工業區(工業局主管之工業區)將全面禁止廢棄物清除處理業進駐,至再利用機構另案研究分析考量。
二、已進駐之工廠,依前項原則處理,將不允許其變更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其用地亦限制不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三、進註設廠登記之再利用機構,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核准工廠登記時附加負擔條款,至附加條款將與經濟部中辦及本局法制科討論訂定。
四、已進駐之廢棄物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機構,本局將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及依行政院環保署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等法令加強稽核管理。
經濟部 公告
公告修正「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一定面積、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暨產業類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經(九○)工字第○九○○四六○六七七○號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 經(九○)工字第○九○○四六一九四○○號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經工字第○九五○四六○七六○○號
主旨:公告修正「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一定面積、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暨產業類別」,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三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以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自第八類食品製造業至第三十三類其他製造業為認定原則;從事資源回收製造加工新產品者,視同製造業。但屠宰業或僅從事冷藏、冷凍、修理、維修安裝業務者除外。
二、一定面積:廠地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
三、一定電力容量、熱能:電力容量、熱能(馬力與電熱之合計)達二.二五千瓦以上。
四、「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一覽表」如附表。
產 業 類 別 |
主 要 產 品 |
產 業 類 別 |
主 要 產 品 |
08 食品製造業
09 飲料製造業
10 菸草製造業
11 紡織業
12 成衣及服飾品製造業
13 皮革、毛皮 及其製品製造業
14 木竹製品製造業
15 紙漿、紙及紙 製品製造業
16 印刷及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
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18 化學材料製造業
19 化學製品製造業
20 藥品製造業
21 橡膠製品製造業
22 塑膠製品製造業 |
081 肉類處理及其製品 082 水產處理及其製品 083 蔬果處理及其製品 084 食用油脂 085 乳品 086 碾穀、磨粉及澱粉製品 087 動物飼料 089 其他食品
091 酒精飲料 092 非酒精飲料
100 菸草製品
111 紡紗 112 織布 113 不織布 114 印染整理 115 紡織品
121 梭織成衣 122 針織成衣 123 服飾品
130 皮革、毛皮及其製品
140 木竹製品
151 紙漿、紙、紙板 152 紙容器 159 其他紙製品
161 印刷及其輔助 162 資料儲存媒體複製
170 石油及煤製品
181 基本化學材料 182 石油化工原料 183 肥料 184 合成樹脂、塑膠及橡膠 185 人造纖維
191 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 192 塗料、染料及顏料 193 清潔用品 194 化粧品 199 其他化學製品
200 藥品
210 橡膠製品
220 塑膠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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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24 基本金屬製造業
25 金屬製品製造業
26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27 電腦、電子產品 及光學製品製造業
28 電力設備製造業
29 機械設備製造業
30 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31 其他運輸工具製造業
32 家具製造業
33 其他製造業
|
231 玻璃及其製品 232 耐火、黏土建築材料及陶瓷製品 233 水泥及其製品 234 石材製品 239 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
241 鋼鐵 242 鋁 243 銅 249 其他基本金屬
251 金屬手工具及模具 252 金屬結構及建築組件 253 金屬容器 254 金屬加工處理 259 其他金屬製品
261 半導體 262 被動電子元件 263 印刷電路板 264 光電材料及元件 269 其他電子零組件
271 電腦及其週邊設備 272 通訊傳播設備 273 視聽電子產品 274 資料儲存媒體 275 量測、導航、控制設備及鐘錶 276 輻射及電子醫學設備 277 光學儀器及設備
281 發電、輸電、配電機械 282 電池 283 電線及配線器材 284 照明設備 285 家用電器 289 其他電力設備
291 金屬加工用機械設備 292 其他專用機械設備 293 通用機械設備
301 汽車 302 車體 303 汽車零件
311 船舶及其零件 312 機車及其零件 313 自行車及其零件 319 其他運輸工具及零件
321 非金屬家具 322 金屬家具
331 育樂用品 332 醫療器材及用品 339 其他製品 |
可供設廠用地及容許使用限制(含建蔽率、容積率)
一、非都市土地:
|
土地別 |
作業廠房基層面積不得超過 |
使用動力不得超過 |
容許使用項目 |
最大建蔽率
|
非
都
市
土
地
|
甲種建築用地
|
100 m2
|
11.25KW(15馬力) |
限無公害小型工業設施 |
60%
|
乙種建築用地
|
200 m2
|
11.25KW(15馬力) |
限無公害小型工業設施 |
60% |
|
丙種建築用地
|
200 m2
|
11.25KW(15馬力) |
限無公害小型工業設施 |
40% |
|
丁種建築用地
|
無限制
|
無限制
|
工業設施
|
70% |
|
工業區土地
|
無限制
|
無限制 |
工業設施
|
70% |
「無公害小型工業設施」定義:
一、「無公害」定義:
(內政部七十四年三月十八日台(74)內地字第二九九五四六號函示)
(一)甲、乙種建築用地:指「生產過程中全無廢水、廢氣及噪音之工廠」。
(二)丙種建築用地:指「工廠設有公害防治設施,而能符合政府所規定管制標準之工廠」。
<噪音管制法>規範部分─由環保單位審查認定是否屬指定管制區內經環保署公告指定為易發生噪音之設施。
二、面積、動力限制:
(一)甲種建築用地: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公尺、動力(含電熱,不含空調冷氣設備)不得超過
11.25瓩(約15馬力)。
(二)乙、丙種建築用地: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公尺、動力(含電熱,不含空調冷氣設備)不得
超過11.25瓩(約15馬力)。
屬工廠之附屬倉庫,直接供工廠使用者,雖非「作業廠房」,其面積計入樓地板面積(內政部七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台(74)台內營字第321904號函釋)
二、都市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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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別 |
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 |
使用動力不得超過 |
容許使用項目(產業限制) |
最大建蔽率 |
都
市
土
地
|
住宅區
|
100 m2
|
30KW(3馬力) |
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 |
60% |
商業區
|
300 m2
|
60KW(15馬力) |
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7條 |
80% |
|
乙種工業區
|
無限制
|
無限制 |
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 |
70% |
|
甲種工業區
|
無限制
|
無限制
|
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9條 |
70% |
|
特種工業區 |
無限制 |
無限制 |
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0條 |
70% |
|
工業區土地
|
無限制
|
無限制
|
工業設施
|
70% |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編定開發之工業區內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得依其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不受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之限制。
三、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開發之工業區土地:
最大建蔽率 |
廠地最小面積 |
廠房基地面積不得少於 |
使用動力不得超過 |
附 記 |
70% |
700 m2 |
200 m2
|
無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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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事項 使用分區 (用地類別)、 依據法規 |
作業廠房面積不得超過 |
馬力限制 |
電熱限制
產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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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建蔽率百分比 容積率百分比 樓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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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住宅區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
樓地板面積100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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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馬力以下 (不包括空氣調節抽水機及其附屬設備) |
30KW以下(附屬設備與電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 限制產業-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參照 |
建敝率60% 容積率依居住密度劃分150%、180%、200%、240% 限第一層、地下層(須開窗7分之1以上) |
都市計畫商業區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
樓地板面積300 m2 |
15馬力以下 (不包括空氣調節抽水機及其附屬設備) |
60KW以下(不包括空氣調節抽水機及其附屬設備) 限制產業-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參照 |
建敝率80% 容積率依居住密度劃分210%、240%、2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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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甲種建築用地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
基層面積100 m2 |
15馬力以下 |
11.25KW以下(含電熱) 限無公害小型工業設施 |
6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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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乙、丙種建築用地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
基層面積 200 m2 |
15馬力以下 |
11.25KW以下(含電熱) 限無公害小型工業設施 |
乙建:60%、240% 丙建: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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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一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鄉村區之丁種建築用地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
產業限制-依屏東縣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容許項目作工業設施─廠房或相關生產設施使用之低污染事業認定審查作業要點規定(限低污染事業)。 |
7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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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
1.自然泉飲用水包裝設施(參照非都市土地作為自然泉製造包裝飲用 水使用申請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興辦事業計畫審 查作業要點)(經濟部核定) 2.農、漁業生產(含畜禽屠宰)、加工(含飼料製造)。 3.(擴)建碾米設備暨相關設施。 4.自產農(乳)產品加工。 5.廢棄物清除處理、廢(污)水處理及防治公害等相關設施。
|
60%、180%
|
(表二)
【事業廢棄物清除理業或再利用機構不允進駐工業局主管之工業區】
(經濟部工業局99.7.12工永字第09900704920號函:99.6.25「廢棄物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於工業區內進駐設廠或區外設置相關事宜」討論會議結論)
結論:
一、未來依產業創新條例、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開發之工業區(工業局主管之工業區)將全面禁止廢棄物清除處理業進駐,至再利用機構另案研究分析考量。
二、已進駐之工廠,依前項原則處理,將不允許其變更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其用地亦限制不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三、進註設廠登記之再利用機構,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核准工廠登記時附加負擔條款,至附加條款將與經濟部中辦及本局法制科討論訂定。
四、已進駐之廢棄物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機構,本局將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及依行政院環保署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等法令加強稽核管理。
經濟部 公告
公告修正「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一定面積、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暨產業類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經(九○)工字第○九○○四六○六七七○號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 經(九○)工字第○九○○四六一九四○○號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經工字第○九五○四六○七六○○號
主旨:公告修正「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一定面積、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暨產業類別」,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三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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