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意外事故中,夫妻或父母與子女同為罹難者,其遺產稅扣除額應如何計算?

在意外事故中,夫妻或父母與子女同為罹難者,其遺產稅扣除額應如何計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重大意外事故發生時,常有夫妻或父母與子女同為罹難者之情形,在遺產稅申報時,對於扣除額應如何適用常生疑義。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自103年起,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93萬元,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毎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夫妻或父母與子女,雖同為罹難者,但就一般情況而言,並無法確認其係同時間死亡,故遇此類案例,得就常情認定其中可有先後死亡時間,依納稅義務人主張之死亡先後順序,分別予以適用上揭規定之扣除額,即夫妻同為罹難者,其中一人得再加扣配偶扣除額493萬元。惟子女如尚未成年,因其與父(母)既已於同日死亡,無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規定之適用。 
國稅局提醒民眾,遺產稅的申報期限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因故不能如期申報,可在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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