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下稱特銷稅)銷售金額應計入買方支付之特銷稅

依據特銷稅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特銷稅以賣方為納稅義務人,按銷售時所收取之全部代價計算銷售金額。 
舉例說明:甲將其名下持有未滿一年之不動產以1,000萬元賣給乙,若特銷稅由甲自行負擔,則銷售金額為1,000萬元,應納稅額為150萬元(1000萬*15%);若約定應納特銷稅其中之100萬元由乙繳納,則銷售金額為1,100萬元(原銷售金額1,000萬+乙繳納之特銷稅100萬),應納稅額為165萬元(1,100萬*15%)。無論買賣契約有無載明或雙方是否另行約定由買方補貼(支付)特銷稅,如經確認買方有補貼(支付)賣方特銷稅之事實,即屬買賣價金之一部分,自應依規定計入銷售金額並課徵特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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